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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公开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30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柳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61230 

  柳州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有序推进我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围绕保生态、保民生两大目标,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明确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职责,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科学经营,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资源增长、林场增效、职工增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保资源。以“培资源、保生态”为首要目标,建立严格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资源管护,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促稳定。以改革促发展、增活力、惠民生,切实解决好林场职工收入、住房、社保等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职工生活有保障、就业有渠道,林场民生切实得到改善 

  (三)坚持问题导向出成效。结合柳州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正确把握好柳州国有林场未来发展方向,突出问题导向,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通过改革解决一批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坚持政府负总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改革的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改革负全责,形成上下联动顺畅、部门协调高效、政策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一)国有森林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市国有林场公益林占场内林地面积比重逐步提高,2017年国有林场公益林面积达10.48万亩以上、公益林比重达到15%以上,2020年国有林场公益林面积达13.97万亩以上、公益林比重达20%以上,之后逐年增加。全市国有林场商业性年采伐量逐年下降,2017年比2015年下降5%以上,2020年比2015年下降15%以上。全市国有林场森林蓄积量显著提升,2017年比2015年增加20万立方米以上,2020年比2015年增加40万立方米以上。全市国有林场森林质量逐步提升,森林结构、森林景观不断改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数量有所增加。 

  (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全面创新。2017年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务且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林场,编制核定到位,财政保障到位,基本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基本实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进行公益林管护,基本建立功能定位明确、管理科学规范、政策保障有力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国有林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国有林场房屋、道路、供电、通讯、广播电视、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并得以实施。2020年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比2015年明显改善,林场管护站点基本实现“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通电视)。列入中央、自治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计划范围的安居工程全面完成。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就业有渠道,各项社会保障应保尽保。 

  四、改革任务 

  全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国有林场,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改革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定性定编定经费。根据国有林场的生态区位、森林资源、历史沿革、森林经营管护的职能和责任确定国有林场的性质、编制和事业经费、人员经费。 

  1.机构定性。坚持公益性改革方向,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我市现有国有林场主要是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本级国有林场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2.人员定编。坚持因地制宜、“因养林而养人”原则,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科学合理核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保持国有林场现有在职在编人员稳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加强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3.确定经费。对公益一类国有林场,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对公益二类国有林场,由林场根据生态建设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公益二类经费保障方式予以补助。 

  (二)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安置主要途径:一是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二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三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四是自愿与林场协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自谋职业;五是原在编富余职工保留原有身份,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六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七是允许分流职工保留或者承包经营国有林场一定面积的自营地至退休;八是妥善安置编外聘用人员。国有林场聘用人员经过长期的实践和锻炼,多数已成为林场的业务骨干。在改革中,应充分保障这一群体的利益,全面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在国有林场在职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单位用人需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用,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全面落实社会保险参保政策。国有林场按分类改革后确定的单位性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现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参保前原属编制内、现已退休的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应标准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执行全市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落实国有林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国有林场改革前应保未保人员,按分类改革确定的单位性质标准,对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改革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本次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时予以清欠。 

  (四)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管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严厉打击侵占国有林地行为,切实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湿地保护制度、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等制度体系,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自治区、市、县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除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外,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全市森林火灾科学预防和扑救应急能力。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要对国有林场场长进行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国有林场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有效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科学控制森林采伐量。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对未依法依规出租、转让的国有林地,要通过适当方式收归林场经营。各级要加强国有林场林权纠纷调处力度,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林地范围界限,尚未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要尽快核发国有林场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法维护国有林场权益。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富余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五)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制定规划,分类施策,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功能突出的国有林场商品林地划为公益林,逐步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探索通过置换或征收的方式扩大国有林场公益林规模,增强国有林场生态功能。 

  (六)剥离林场办社会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国有林场现有的学校、医院和代管村镇等办社会职能全部剥离,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现有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成建制一并转移。对国有林场原有的学校、医院等单位已停办的,可不转入属地管理,由国有林场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并依法处理相关资产。 

  (七)妥善处置林场债务。市、县人民政府、金融机构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国有林场债务。对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经中央认定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置换或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化解;对于国有林场经政府同意代政府或其他单位借款形成的债务,应根据借款协议的具体规定,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如确有需要,可由政府部门予以协调。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落实债务主体,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 

  (八)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全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原则上要进行整合,具体整合办法由各县根据实际制定。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组建法人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保留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性产业,经营活动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同级政府发展规划,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加大对林场道路、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路网规划。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国有林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五、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1—5月)层层宣传发动,深入国有林场开展调查摸底核实,完成改革试点林场清产核资。 

  (二)推进改革试点阶段(20166—12月)。试点县完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并按照报备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11月底前完成融水苗族自治县、柳城县改革试点任务,12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评估。 

  (三)全面推进改革阶段(20171—10月)。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2月底前完成非试点林场资产清查工作,5月底前完成县级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报备案工作,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国有林场主体改革任务。 

  (四)改革评估验收阶段(201711—12月)。各县完成改革自检和市级核查工作,报请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估验收。 

  (五)整改完善阶段(20181—10月)。根据自治区评估验收情况进行“回头看”,完善和落实配套改革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国有林场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市、县人民政府要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国有林场改革摆上重要日程,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民政府要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确保国有林场改革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市、县发展改革、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主动参与、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有林场改革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林业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国有林场改革的日常工作,认真抓好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在国有林场事业编制核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富余职工分流安置、金融债务化解、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研究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方向指引和改革合力,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有序推进。 

  (三)筹措改革经费,加强资金支持。在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基础上,不足改革费用由林场所属级次的同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要准确测算改革成本,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整合有关资金,做好统筹,确保改革经费落实到位。 

  (四)加强督促指导,把握改革方向。市人民政府和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要及时纠正;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做好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五)依法规范操作,确保改革稳定。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科学预测改革风险,完善相应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切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依法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林场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林场和谐稳定。 

  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2016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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